(出租人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  甲

 

立約人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以下簡稱乙 方;甲、乙雙方為租賃車位共同協議租賃條款如下:

 

第一條  甲方所有座落台中市西區向上路一段15號地下二樓,停車位         號,計壹個車位出租與乙方,限停放車輛,不得為其他用途。

第二條  租期自民國   年   月   日起至民國    年   月   日止,共計   月,屆期乙方應經甲方同意並預先續訂租約方得繼續使用,乙方對於遙控器之使用,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職,若有遺失、損壞之情事,乙方須付賠償之責任;否則乙方應於租賃期滿終止契約同時或,無條件騰空交還甲方,並交回遙控器,逾期依本約第七條約定處理,且乙方留置之物品視為放棄,任由甲方處理不得異議。

第三條  租金約定每月車位新台幣  仟  佰   拾  元整,每   月一付,其租用時需繳納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元整,甲方提供乙只遙控器供乙方使用,;乙方應於承租時開始繳付租金於甲方,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付;於承租到期時,甲方應無息退回保證金;如要繼續承租,請至管理室繳費,未依期限繳付時;每逾一日應加付按原月租金百分之一計算之逾期罰款,逾期達一個月以上時,甲方得終止租約,乙方應即騰空車位交還甲方,並將所欠租金連同罰款及其他應負擔費用全部付清。

第四條 乙方不得將本租賃停車位之全部或部份轉租第三者,或允許第三者共同使用。

第五條 本租賃停車空間,若停放下層之車位,將車停放定位時,應將車位升降就位。

第六條 乙方對於「星鑽大樓管理辦法」及「星鑽大樓停車場管理辦法」所訂之各項規定  均應遵守,如有違反,依本契約第八條約定處理。

第七條 乙方如違反本契約任何條款之一時,除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外,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,乙方並喪失租用本大樓停車位之權利。乙方應付清所欠租金及其他一切費用,並將租賃車位交還甲方,不得藉故拖延,如拖延者每日加付租金三倍之違約金與甲方,關於本契約發生糾紛訴訟時,雙方同意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。

第八條 本契約租賃期限內,如甲方有意收回自用,需於一個月前通知乙方,甲方需退還乙方已付未到期之租金,乙方中途退租時亦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,否則租金仍依足月收取不予退還。

第九條 第本契約自訂約之日起生效。

第十條 本契約一式兩份,甲、乙雙方於簽訂契約後各執乙份為憑。

 

出租人(甲方):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

地         址:台中市西區向上路一段15號      

連  絡  電 話:04-23055076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承租人(乙方):

地         址:

連  絡  電 話:

車  牌  號 碼:

 

 

中 華 民 國  ○○  年 ○○ 月 ○○ 日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SingZu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